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中國人民銀行7月26日消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非銀行支付行業穩健運行和高質量發展。2023年12月,國務院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落實《條例》,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更好發揮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服務實體經濟作用,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同時廢止。
《實施細則》共六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支付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旨在細化《條例》規定,為支付機構規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行政許可要求。按照《條例》設置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細化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等事項的申請材料、許可條件和審批程序,持續提升監管規則透明度,優化營商環境。
二是細化支付業務規則。明確支付業務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許可銜接關系,實現平穩過渡。規定用戶權益保障機制和收費標準調整要求,充分保護用戶知情權、選擇權。
三是細化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要求。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東或受益所有人通過一致行動安排等方式規避監管。此外,還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處罰權限和措施。
四是規定過渡期安排。明確已設立支付機構應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有關設立條件、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等要求。過渡期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持續做好《條例》和《實施細則》貫徹落實工作,督促支付機構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堅守合規底線,堅持守正創新,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