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6月12日消息,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煙草專賣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修訂并公布了《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各級煙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將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23年5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1號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煙草專賣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煙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主體適格、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煙草專賣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度,保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轄和適用
第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管轄。
第七條 縣級煙草專賣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地市級煙草專賣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家煙草專賣局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八條 兩個以上煙草專賣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煙草專賣局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局指定管轄。
第九條 煙草專賣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煙草專賣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局。
受移送的煙草專賣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條 上級煙草專賣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煙草專賣局管轄的案件。
煙草專賣局認為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煙草專賣局管轄。
第十一條 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轄的,由其上一級煙草專賣局直接管轄或者指定其他煙草專賣局管轄。
第十二條 煙草專賣局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其他煙草專賣局或者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并應當出具協助函。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煙草專賣局或者有關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需要郵政、電信、銀行、交通運輸管理等單位予以協助、配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煙草專賣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
第十五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煙草專賣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煙草專賣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九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二十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公示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煙草專賣局中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主動回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審查。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決定;煙草專賣局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二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以及行使權利的期限。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煙草專賣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煙草專賣局應當采納。
煙草專賣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在3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簡易程序
第三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統一編號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情況。
前款規定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繳納方式及期限、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煙草專賣局名稱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簽名。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2日內報本煙草專賣局備案。煙草專賣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并按照規定立卷歸檔。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一節 立 案
第三十二條 除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煙草專賣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及時立案。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自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長立案決定期限的,應當經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批準,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局應當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調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證據,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
(三)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違法嫌疑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的;
(四)上級煙草專賣局指定管轄的案件;
(五)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辦理立案的,應當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報告表并附辦案相關材料,報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審核批準。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批準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對正在發生的違法活動,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局應當立即查處,并在查處后7日內依法補辦立案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限的;
(二)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報告表,報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批準。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案件,煙草專賣局應當在7日內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第三十七條 對于舉報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煙草專賣局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具名的舉報人或者移送機關。
煙草專賣局應當將不予立案的情況立卷歸檔。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三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三十九條 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出具的協助函。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復印、復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證據持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復印件、復制件、摘抄件、照片與原件相符。
第四十條 提取物證應當當場清點,出具物品清單并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2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物品清單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第四十一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視聽資料應當附相關話語的文字記錄。
第四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
收集電子數據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執法人員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并附電子數據清單,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依照前兩款規定收集電子數據證據有困難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并附情況說明,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持有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2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并簽名。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單獨進行,向其說明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提供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并制作詢問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筆錄有差錯、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被詢問人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第四十四條 需要對煙草專賣品的真偽等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委托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實施,并出具載明委托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托鑒定書。
第四十五條 對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并交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2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
第四十六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
煙草專賣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應當出具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后,分別交當事人和本煙草專賣局。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2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任何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
第四十七條 對于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根據情況在7日內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采取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有關機構鑒定并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
(三)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請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決定是否對該涉嫌違法行為一并進行調查。
第四十九條 調查終結的,執法人員應當提交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經調查核實的事實和證據、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定性意見、處理建議及其法律依據等內容。
第三節 審查和決定
第五十條 煙草專賣局的專賣執法機構在將案件處理審批表報送本局負責人審查決定前,應當先由本局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定性意見、處理建議及其法律依據進行法制審核并簽署意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煙草專賣局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處理審批表及法制審核意見進行綜合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等決定。對于擬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應當在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三條 煙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局的名稱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局的印章。
第五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90日內不能作出的,經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重大、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決定延期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及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鑒定、公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根據本規定第四十八條決定一并調查的,經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重新計算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期限。
第五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在7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送達文書的,依法適用留置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地煙草專賣局代為送達,或者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煙草專賣局應當在其所在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同時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或者煙草專賣局的公告欄張貼公告。煙草專賣局設有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網站的,可以同時在網站上公告。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煙草專賣局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法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六章 聽證程序
第五十七條 煙草專賣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煙草專賣局應當組織聽證:
(一)1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違法煙草專賣品;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吊銷許可證;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省級煙草專賣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調整和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煙草專賣品的聽證數額標準,報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后施行。
第五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當事人不承擔煙草專賣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煙草專賣局告知權利后5日內提出申請。
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聽證申請。口頭申請的,煙草專賣局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聽證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請時間等內容,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第六十條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7日前,將聽證時間、聽證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并同時報告上一級煙草專賣局。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第六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由煙草專賣局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調查本案的執法人員;
(二)非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回避的人員。
主持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煙草專賣局終止聽證。
第六十五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核對到場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及其他參加聽證人員的身份,說明案由,告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宣布聽證紀律,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請主持人回避,宣布聽證開始;
(二)由執法人員指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提出處罰建議和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相互辯論、質證;
(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最后陳述、申辯;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最后陳述;
(八)執法人員進行最后陳述;
(九)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并由主持人、記錄人簽名。聽證筆錄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確認的,主持人應當注明情況并簽名。
第六十六條 聽證結束后,煙草專賣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七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全面履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煙草專賣局可以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煙草專賣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八條 依法取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并依法辦理煙草專賣許可注銷手續;因客觀原因無法收回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注明情況,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對煙草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一級煙草專賣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變更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復議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三條 對于依法查獲的煙草專賣品,自煙草專賣局采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本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
第七十四條 依法查獲的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煙草專賣局采取銷毀等處理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上一級煙草專賣局批準。
第七十五條 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罰款、變賣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八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六條 上級煙草專賣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對下級煙草專賣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案卷評查。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指出。
第七十七條 上級煙草專賣局有權對下級煙草專賣局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上級煙草專賣局發現下級煙草專賣局的行政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有權變更、撤銷該決定,或者責令下級煙草專賣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第七十八條 對于上級煙草專賣局作出的糾正決定,下級煙草專賣局應當遵照執行并及時上報執行情況。
第七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可以對本局專賣執法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八十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上級煙草專賣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下級煙草專賣局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煙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煙草專賣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變更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法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煙草專賣局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十二條 煙草專賣局違反本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由上級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三條 煙草專賣局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變賣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煙草專賣品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的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違法實施檢查等執法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煙草專賣局對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由上級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反煙草專賣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中“2日”“3日”“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規定中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內”“前”均包括本數或者本級。
第九十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管理制度,依法及時制作、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關涉案材料。移交、借閱、調用涉案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九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對涉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