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申請在主板上市,需要滿足什么標準?
答:表決權差異安排是指發行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一般規定的普通股份之外,發行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每一特別表決權的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其他股東權利與普通股份相同。
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申請在主板上市,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1)預計市值不低于200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2)預計市值不低于100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
此外,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持有人資格、公司章程關于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具體規定,還應當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四章第六節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