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發行人申請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1)發行人申請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②發行后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④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準;
⑤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2)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項調整為發行后的股份總數不低于3000萬股,前款第三項調整為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前款第二項調整為發行后的存托憑證總份數不低于3000萬份,前款第三項調整為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發行后的存托憑證總份數超過4億份的,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對上市條件和具體標準進行調整。
(3)發行人為境內企業且不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①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②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且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③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④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3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
⑤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40億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醫藥行業企業需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獲準開展二期臨床試驗,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并滿足相應條件。
(4)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在科創板上市。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①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0億元;
②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前款所稱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指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①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的,最近3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10%以上;
②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5億元的,最近3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20%以上;
受行業周期性波動等因素影響,行業整體處于下行周期的,發行人最近3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高于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長水平。
處于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上述要求。
(5)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①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0億元;
②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發行人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公司章程關于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具體規定,應當符合《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四章第五節的規定。
上述所稱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孰低者為準,所稱凈利潤、營業收入均指經審計的數值。所稱預計市值,是指股票公開發行后按照總股本乘以發行價格計算出來的發行人股票名義總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