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應滿足什么條件?
答:境內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證券法、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2)發行后股本總額不低于5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標準。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
紅籌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并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證券法、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2)發行股票的,發行后的股份總數不低于5000萬股;發行存托憑證的,發行后的存托憑證總份數不低于5000萬份。
(3)發行股票的,公開發行(含已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含已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達到10%以上;發行存托憑證的,公開發行(含已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發行后的存托憑證總份數超過4億份的,公開發行(含已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
(4)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標準。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