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發行上市審核和注冊程序的審核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1)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交易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
發行上市審核方面,交易所在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但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交易所審核問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審核流程中具體環節的時限規定,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五章規定。
注冊程序方面, 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新增事項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并就新增事項形成審核意見。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中國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對發行人現場檢查,并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新增事項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后,認為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注冊期限重新計算。
(2)上市公司申請證券發行上市的,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但另有規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交易所審核問詢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交易所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2個月。
中止審核、請示有權機關、咨詢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或行業專家、落實上市委員會意見、暫緩審議、處理會后事項、實施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進行專項核查,并要求發行人補充或修改申請文件等情形,不計算在前述時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