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原《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實施后,市場禁入的執法力度明顯增強。在新《證券法》、新《行政處罰法》相繼頒布后,為與之相配套,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要求,證券市場禁入新規將在7月19日正式施行。
此次新規主要有三大看點,其中新增了交易類禁入措施、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規則、明確市場禁入對象和適用情形等,新規中也列示了8類終身身份類市場禁入情形。經Wind統計,截至7月18日,年內已有34人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交易類禁入“亮相”
證券市場禁入新規將在7月19日正式施行,屆時新增的交易類禁入也將正式生效。
據了解,此次新規修訂主要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在原有身份類禁入的基礎上,新增交易類禁入。具體來看,根據新《證券法》對市場禁入的界定,新規將市場禁入分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即身份類禁入)以及交易類禁入兩類。
作為新增的一類市場禁入,交易類禁入并無執法實踐經驗,由此新規也進一步明確了交易類禁入規則。
一是明確適用條件,規定交易類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間接交易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含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活動,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不超過五年;二是做好政策銜接,新規對有關責任人員被責令依法買回證券、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持有的證券被依法強制扣劃或轉讓等情形作了例外規定,避免不同規定疊加碰頭、相互掣肘;三是防控市場風險,一方面,為避免因交易無法了結引發信用風險,將信用類交易業務納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允許投資者賣出被禁入前已經持有的證券,大股東、實控人和董監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類禁入措施,仍可依法賣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
明確8類終身身份類禁入
新規中也明確了8類終身身份類市場禁入情形。
第一類是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的;
第二類是從業人員等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規定的義務,并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受到特別嚴重損害。
第三類則是在報送或者公開披露的材料中,隱瞞、編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實、重要財務數據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組織、指使從事前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第四類是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
此外,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五年內曾經被執法單位給予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者五年內曾經被采取身份類禁入措施的,也將被終身身份類禁入;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也屬于終身身份類禁入情形。
另外,此次新規也做出了銜接,對于新規實施前發生的應予證券市場禁入的違法行為,依照原規定辦理,對發生于新規實施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新規實施以后的行為,依照新規辦理。
據了解,《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首次發布是在2006年,之后在2015年進行過一次修訂,修訂后證券市場禁入的執法力度顯著增強。數據顯示,2016-2020年,共對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場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5年和5-10年兩檔次市場禁入共計216人次,占比約72%;終身市場禁入82人次,占比約28%。
另外,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修訂后,覆蓋的違法行為類型也更為多樣。數據顯示,2016-2020年期間,內幕交易類違法市場禁入17人次,市場操縱類違法市場禁入26人次,信息披露類違法市場禁入191人次,從業人員違法類市場禁入21人次,其他違法類案件市場禁入4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