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下打新將迎來新規。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協會”)研究制定了《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對此前規定進行完善優化補充,并向券商征求意見。
為避免棄購情況發生,《意見稿》對一般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打新提出了現金資產規模要求,配售對象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資金賬戶中資金余額應不得低于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最近1個月末總資產與詢價日前1個交易日總資產孰低值的1‰。
《意見稿》統一了各板塊打新私募的風險承受能力要求,私募管理產品總規模要在10億元(含)以上。機構投資者應配備新股研究、投資人員,統一了各板塊配售對象投資實力的要求,市值門檻均為6000萬元。
此外,還加大違規行為處理力度,諸如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多次發生違規情形,最長可列入限制名單36個月。
統一各板塊配售對象投資實力要求
在此之前,協會曾制定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等自律規則,并配套發布了一系列工作通知,持續強化主板、科創板和創業板等板塊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如今,為配合做好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工作,協會對此前的規則進行完善細化,研究制定了《意見稿》。
《意見稿》統一了主板、科創板和創業板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風險承受能力要求。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下,需要網下投資者具備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鑒于實踐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風險管控體系不嚴、執行力度不足、投資決策缺乏穩定性、市場風險分散難度較大等問題,為減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對證券發行一級市場的不利干擾因素,在充分借鑒科創板、創業板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統一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風險承受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品總規模最近兩個季度應均為10億元(含)以上,且近3年管理的產品中至少有1只存續期2年(含)以上的產品。
在充分借鑒注冊制試點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意見稿》進一步提高網下投資者專業定價能力要求。一是突出投資者的股票主動管理能力,明確資產管理產品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配售對象注冊類型僅限于權益類、混合類產品;二是規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多層嵌套等方式進行套利投資以獲得超額收益,明確資產管理產品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80%以上的資產應直接投資于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貨幣市場工具。
《意見稿》統一了對主板、科創板和創業板配售對象投資實力的要求。結合當前各板塊網下發行實踐中對配售對象賬戶市值的統一要求,新規則對配售對象注冊條件予以統一,明確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以外,其他配售對象賬戶從證券二級市場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憑證最近1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于6000萬元。
網下打新有現金資產要求
《意見稿》對網下投資者主要業務環節提出進一步規范要求。
一是強化合規風控要求。增加了機構投資者合規審查和風險監測監控方面的具體規定,明確初步詢價環節網下投資者擬申購金額的具體確定標準和要求。同時,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下,配售對象獲配金額不確定性增加,為避免出現一般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流動性管理能力較弱而無法及時繳款的情形,對一般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提出了現金資產規模的要求,其配售對象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資金賬戶中資金余額應不得低于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最近1個月末總資產與詢價日前1個交易日總資產孰低值的1‰。
二是細化研究定價標準。為引導有專業能力的網下投資者在股票定價中積極發揮中樞作用,《意見稿》對機構和個人網下投資者定價依據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要求機構投資者定價依據應包括基本面研究、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估值定價模型等內容,個人投資者定價依據應包括估值定價方法、假設條件、估值參數詳細說明及邏輯嚴謹的推導過程等內容,并對機構投資者最終報價的決策形式、依據和過程提出明確要求。
三是細化禁止性行為種類。結合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實踐經驗,在對網下投資者違規行為進行全面梳理的基礎上,補充增加“網下投資者報送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通過嵌套投資等方式虛增資產規模”“委托他人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經行政許可除外”“故意壓低、抬高或者隨意報價”“未嚴格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審慎報價,及(或)定價依據不充分、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理性報價”等違規情形。
違規者最長將被限制36個月
《意見稿》加大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取消主板針對特定情形首次違規的網下投資者可豁免一次處罰的規定,進一步統一各板塊名單管理機制,將主板黑名單并入限制名單進行管理。
針對網下投資者報送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使用他人賬戶或多個賬戶報價、委托他人開展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經行政許可除外)、投資者之間協商報價、與發行人或承銷商串通報價、故意壓低、抬高或者隨意報價、未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審慎報價,以及無定價依據、未在研究的基礎上理性報價等嚴重影響網下發行秩序的違規行為,通過延長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被列入限制名單期限的方式,進一步加大違規處罰力度。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多次發生違規情形,最長可列入限制名單36個月。同時增加對不適格網下投資者違規行為等的處理措施。
此外,網下投資者或者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存在違規行為的,協會可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發送監管工作函、約談、要求回應、作出聲明等工作措施,或者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承諾、要求參加合規教育、警示、責令改正、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等自律措施,通過進一步壓實有關責任人員的主體責任,強化相關工作人員的合規意識,提高執業行為的規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