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10月25日制定發布《證券公司收益憑證發行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該文件提出,根據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待償還收益憑證余額上限實施分級管理。《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證協介紹,自2014年推出試點以來,證券公司收益憑證業務穩步發展,在服務居民財富管理需求、拓寬證券公司流動性管理渠道、提升市場流動性等方面發揮重要積極作用。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六條,從發行規范、銷售規范、合規風控、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規定。
《管理辦法》明確業務定位,即收益憑證是證券公司在柜臺或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非公開發行、按約定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同時,為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證券公司設計、發行浮動收益憑證的,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因掛鉤標的相關風險導致的浮動收益部分虧損金額應不超過固定收益金額。
在強化風險管控方面,《管理辦法》提出將根據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待償還收益憑證余額上限實施分級管理,即上一年度分類評價結果為A類、B類、C類及以下的證券公司,待償還收益憑證余額應分別不超過公司凈資本的60%、50%、40%。
對因分類評價結果下調導致余額超限的,證券公司應在知悉上一年度分類評價結果的六個月內有序壓縮存量規模,存量收益憑證可以自然到期了結,存量規模達到規范要求前,原則上不得新增發行;經監管部門認可,為防范流動性風險確有必要新增發行或延期的除外。
在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考慮到收益憑證均為非公開發行,參照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管理辦法》將收益憑證投資者限定為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專業投資者。
《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發行銷售行為。文件明確,收益憑證實行實名認購、全本金認購,單個投資者的認購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同時,證券公司銷售收益憑證,應當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充分揭示收益憑證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得使用誤導性詞匯,片面夸大或強調收益。證券公司還應當結合市場水平、自身實際情況合理設置收益水平,不得有不正當競爭、利益輸送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管理辦法》還要求證券公司將收益憑證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將收益憑證納入證券公司整體債務融資額度與期限結構進行統一管理。對于浮動收益憑證,內嵌衍生品部分應按照衍生品實質計量風控指標。此外,證券公司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載收益憑證有關信息,妥善保存收益憑證發行和轉讓涉及的投資者身份資料、交易記錄等檔案資料至少20年,以備核查。
根據《管理辦法》,中證協依法對證券公司發行收益憑證實施自律管理,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證協委托,承擔收益憑證的編碼管理、備案材料和數據收集、統計分析、風險監測等職責。同時,為穩妥推進存量收益憑證整改,減少對行業的影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設置了最長不超過兩年的過渡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