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以下簡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證監會發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離職人員監管規定》)。
證監會高度重視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問題,于2021年5月專門出臺《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2號指引》),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股東,存在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在禁止期內入股等不當入股情形的,必須嚴格清理。
為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制度,證監會在《2號指引》基礎上,制定《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并于2024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場各方對規則內容總體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議,證監會逐條研究,認真吸收采納,并相應修改了規則。
《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吸納了《2號指引》的主要內容,并新增三方面規定:一是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將從嚴審核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復核。制度執行中,證券交易所向擬上市企業、中介機構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等工作。
根據《離職人員監管規定》,不當入股的情況包括:(一)在入股禁止期內入股;(二)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三)入股過程存在價格不公允等利益輸送情形;(四)通過代持方式入股;(五)入股資金來源違法違規;(六)其他不當入股情形。
關于“入股禁止期”,將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一)離職人員在離職前五年內曾任職發行監管崗位,或者在離職前屬于會管干部的,入股禁止期為離職后十年內;(二)離職人員不屬于前項所列情形的,副處級(中層)及以上的入股禁止期為離職后五年內,副處級(中層)以下的為離職后四年內。
下一步,證監會將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相關要求,繼續嚴把入口關,并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協作,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發行監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