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執業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并于近日征求行業意見。其中明確了8類禁止行為,以防止相關利益方對分析師施加壓力,以達到影響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目的。禁止行為包括:
(一)更改發行人行業歸屬,要求證券分析師根據指定行業進行估值比較;
(二)干擾證券分析師對盈利預測的假設判斷,要求證券分析師參考發行人、投行業務部門人員或任何第三方的預測結果進行盈利預測;
(三)向證券分析師提出估值范圍的要求;
(四)對投價報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參數、可比公司選擇等內容提要求,干擾證券分析師獨立做出估值結論;
(五)以其他承銷商意見、戰略配售對象意見等第三方意見為借口,要求證券分析師調整估值結論;
(六)在報告完成之前向證券分析師詢問報告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或索要含有估值結論的財務模型;
(七)通過研究部門主管、投價報告質量及合規審核人員間接影響分析師的分析與結論;
(八)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分析師獨立判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