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深交所公布了《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退市整理期間交易安排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可轉債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安排。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全國股轉公司”)同日發布了《退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可轉債退市后相關制度安排。
此前,可轉債保持著“零違約、零退市”的紀錄。今年以來,隨著發行主體的增多,個別可轉債品種已觸發退市機制,但相關退市配套制度的建設并未跟上。
兩大規定的亮相,表明可轉債退市機制漸趨完善。
可轉債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
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深交所9日表示,為了明確上市公司可轉債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安排、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發布《可轉債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安排通知》。
《通知》規定,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可轉債同步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十五個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間,可轉債證券簡稱后冠以“退”標識。
此次《通知》重點明確了可轉債退市整理期首日相關規則。
在首日漲跌幅限制要求方面,可轉債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次日起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可轉債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開盤集合匹配期間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900%以內,連續匹配、盤中臨時停牌、收盤集合匹配期間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收盤集合匹配在有效申報價格范圍內進行撮合。
可轉債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匹配成交出現“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者下跌達到或超過30%”或“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者下跌達到或超過60%”等情形,深交所將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單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為10分鐘。
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規定可轉債退市整理期間,深交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今年以來,不少可轉債出現退市風險,藍盾轉債或將成為首只適用《通知》規定的可轉債。
2023年4月26日,*ST藍盾披露的其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的首個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觸及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未來深交所將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終止*ST藍盾股票及可轉債上市的決定。按照規則,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后,自公告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復牌并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規定,強制退市公司應當在深交所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轉讓。
公募基金、QFII不得買入退市可轉債
為規范退市公司可轉債在STAQ和NET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塊掛牌轉讓等相關事項,全國股轉公司制定了《退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規定》(下稱《規定》)。退市可轉債掛牌、轉讓、轉股、回售、贖回、付息、本息兌付等業務均適用《規定》。
《規定》總則要求,退市公司應當聘請主辦券商為受托管理人,履行退市可轉債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受托管理職責。退市可轉債應與其退市公司股票在同一交易日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
針對退市可轉債轉讓,《規定》要求參與退市可轉債轉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關于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規定的股票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債券持有人,只能賣出其持有的退市可轉債。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不得買入退市可轉債。此外,退市可轉債的轉讓申報數量應為10張或其整數倍,且單筆轉讓數量不低于1000張或者轉讓金額不低于10萬元。賣出時余額不足1000張且轉讓金額低于10萬元的,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托管券商應保證參與退市可轉債轉讓的投資者賬戶具備與申報相對應的退市可轉債或資金。
針對退市公司存續期業務管理,《規定》要求,退市公司應當按照退市可轉債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實施轉股、贖回、回售、付息及本息兌付,并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退市公司可選擇是否實施贖回,債券持有人可選擇是否行使轉股、回售的權利。在符合退市可轉債募集說明書約定條件時,債券持有人方可通過報盤方式申請將退市可轉債轉換為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