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11月30日正式發布新版《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進一步擴大了參評機構范圍,農村合作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均被納入到監管評估范圍。同時,評估機制和評估指標得到進一步優化和完善,最終評估結果也將得到強化應用——《辦法》要求將評估等級為D級及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風險隱患進行早期干預,及時糾正,堅決防止機構“帶病運行”,防止風險發酵放大。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部分評估指標不符新監管要求,聚焦行業公司治理重大問題
2019年,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時隔三年進行修訂,是完善評估機制、提升評估質效的需要。“總結兩年評估工作經驗,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應當更聚焦于行業公司治理重大問題,評估工作與其他監管工作銜接也需理順,相關規定需要修改。”
同時,該負責人指出,此次《辦法》修訂也是落實一批新出臺的監管制度的需要。近年來,銀保監會陸續出臺《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監管制度,原有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中,部分評估指標已不符合新的監管要求,需要及時進行更新調整。
《辦法》修訂之后,參評機構除了商業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還將包括農村合作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
監管評估指標動態調整,突出重點關注領域
《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黨的領導、股東治理、關聯交易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風險內控、市場約束、利益相關者治理等方面。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包括合規性評價、有效性評價和重大事項調降評級三個步驟,評估總分為100分,評估等級分為五級:90分以上為A級,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為B級,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為C級,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為D級,60分以下為E級。監管評估采取非現場評估和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現場評估應每3年實現全覆蓋。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進一步優化了評估機制,未來將根據評估分類結果,差異化配置評估資源,原則上銀行保險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評估,但對評估結果為B級(良好)及以上的機構,可適當降低評估頻率。
同時,《辦法》結合近兩年新出臺的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聚焦大股東違規干預、內部人控制等問題,進一步豐富黨的領導、股東股權、關聯交易、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提名和履職等方面的關鍵指標,并優化指標權重、精簡指標數量,突出公司治理監管關注的重點領域。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建立起了指標動態調整機制,即評估指標不再隨《辦法》同時印發,銀保監會可根據最新監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時更新調整,修訂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內容、評價指標及評分規則,并及時告知銀行保險機構。
加強結果應用:D級以下機構將被重點監管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進一步加強結果應用,在明確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分類監管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壓實監管責任和機構主體責任,要求監管機構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及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風險隱患進行早期干預,及時糾正,堅決防止機構“帶病運行”,防止風險發酵放大。
具體來看,《辦法》規定,對D級機構,除可以采取對C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在市場準入中認定其公司治理未達到良好標準。同時,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依法采取責令調整相關責任人、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監管措施。
對E級機構,除可以采取對D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應當按照《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1號)有關規定,限制其開展授信類、資金運用類、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還可以結合評估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對相關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對機構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上述負責人指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將公司治理自評估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監管機構,監管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監管評估,6月底前完成監管復核,7月底前完成評估結果“一對一”反饋。《辦法》發布后,銀保監會將部署開展2023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進一步推動機構完善公司治理,促進機構健康發展。
責編:楊喻程
校對:陶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