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規范經營行為,銀保監會昨日發布了《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重點規范融資性信保業務,壓縮整體和單個履約義務人的承保限額;為防范非法集資風險,《辦法》明確禁止為不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提供信保業務的行為。
2017年7月,原保監會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試行期限3年,將于2020年7月到期。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隨著金融新業態的發展,信保業務風險發生了變化,《暫行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行業和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需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辦法》的修訂和發布,是銀保監會進一步規范信保業務經營行為、防范業務風險的重要政策措施。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密切關注執行效果,并配套出臺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兩個業務操作指引,不斷提高公司風險管控能力。
《辦法》區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辦法》對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提出更為嚴格的資質要求,如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具備對履約義務人獨立審核的風險管控系統,且需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等。
不過,為鼓勵保險公司對普惠型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辦法》通過對融資性信保業務設置彈性限額的方式引導保險公司適度調整業務類型。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比達到3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從上述的4倍提高至6倍。
《辦法》重點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加強風險管控,這對保險公司現有的此類存量業務來說會形成一定影響。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經過研判,《辦法》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可能產生三方面影響。
一是《辦法》實施后,短期內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主體會減少,但鑒于減少的公司市場份額均較少,且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故不會影響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整體發展和服務能力。
為穩妥有序化解當前存量業務風險,《辦法》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對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但不符合《辦法》經營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過渡期內,采取總額控制,逐步降低責任余額的措施,過渡期后,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保險公司停止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含續保業務)。
二是《辦法》通過設置彈性的承保限額,促使保險公司調整當前業務結構,預計融資性信保業務中個人消費類業務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業的業務占比有所提高。
三是《辦法》對融資性信保業務予以重點監管,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流動性管理、內部審計、合作方管理等內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風險逐步消化的同時,增量業務風險也將得到進一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