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長假,壽險公司們可能要加班了。
備受關注的個人養老金制度,在保險領域的配套細則已初步形成,開始在行業內征求意見。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9月28日形成函件,向各銀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和中國銀保信公司下發《關于促進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要求各單位于2022年10月12日(周三)下班前反饋意見。
29日晚,相關意見稿傳開,有保險公司人士興奮地表示,“在群里馬上振奮起來”。這份通知征求意見稿共計15條內容,全文約1800字。
保險公司參與門檻高:六大條件,是否能降低?
《征求意見稿》最重要的內容是明確了保險公司經營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要達到的門檻。
根據《征求意見稿》,符合以下條件的保險公司可經營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
(一)上季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
(二)上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季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
(五)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與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臺(簡稱保險行業平臺)實現系統連接并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訪的業內人士分析,以上門檻設定較高,顯示出監管對于參與險企的準入較嚴。其中選擇的標準既考慮到了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償付能力、經營穩健性,也考慮到合規意識以及技術條件等。
有壽險公司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初步評估下來公司剛好能“上車”,十分欣喜。
但據記者了解,不止一家養老保險公司不符合上述條件,若按此條件執行,則意味著有專業養老險公司將不能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頗為尷尬。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負責人朱俊生向券商中國記者分析,對保險公司的經營門檻可適當降低,支持更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個人養老金市場。
“《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的保險公司要滿足六項條件,從定量指標看,門檻相對較高,目前有資格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公司可能不超過30家。設定經營門檻有利于行業集中優勢資源參與個人養老金市場,但不利于更多的市場主體參與這個增量市場。”
他認為,個人養老金產品除了享受稅惠,在產品形態上需要滿足一些監管要求外,與其他壽險產品在監管層面并沒有本質的區別,設定額外更高經營門檻的必要性有待商榷。
產品范圍遠超預期:含年金保險、兩全保險,要求不短于5年
保險業對于參與三支柱養老保險業務翹首以盼,最關注的還包括,哪些類型的保險產品可以納入個人養老金業務產品范疇?
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養老保險包括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以下統稱個人養老金產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險期間不短于5年;
(二)保險責任限于生存保險金給付、滿期給付、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
(三)能夠滿足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下稱參加人)交費靈活性要求;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從這個規定看,那些切實具有養老保障功能的保險產品,在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范圍,比此前業屆預期的產品范圍更廣。
朱俊生認為,目前保險、基金、銀行、銀行理財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正在通過不同的方式挖掘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市場,初步形成跨業競爭格局。擴大保險稅優產品范圍,有助于提高保險產品的吸引力,提升保險業在個人養老金市場的地位。
同時,朱俊生分析,稅優產品期限要求有利于發揮保險業的競爭優勢。“保險期間不短于5年的要求,一方面體現強化養老保險產品長期屬性的監管和政策導向,另一方面也沒有對保險期間做過長的規定,使得保險產品與養老基金、養老理財等產品期限類似,有利于不同行業在大致相同的規則下公平競爭。保險業可發揮產品、分散長壽風險、與養老服務有機結合等方面的獨特優勢,提升長期養老資金的投資收益率,成為第三支柱發展的核心力量。”
“稅延型養老保險應該完成試點任務了,或者轉型到現在的個人養老金體系。”一位年金專家表示,保險產品肯定是個人養老金產品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產品擁有保底和穩定收益,會吸引一部分注重資產安全的個人客戶。安全性、穩定性是保險相較其他產品的核心優勢。
從《征求意見稿》來看,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需要專門申請,意味著需要是新產品。有中型壽險公司總精算師稱,“要是以前老產品符合要求也能納入名單就更好了。”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申請個人養老金產品保險條款和費率(變更)審批或備案的,除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上季度末所有者權益、償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充足率的說明;
(二)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說明;
(三)對與保險行業平臺對接情況的說明;
(四)對已有個人養老金產品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使用情況的說明。
“銀保監會根據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或備案結果,按季度在官網、保險行業平臺等公布已完成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或備案的個人養老金產品名單。”《征求意見稿》顯示。
可協助參與人開立賬戶,加強資金管控
由于個人養老金業務的特殊性,《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保險公司作為參與人,服務個人養老金客戶以及開展業務在銷售、賬戶資金管控、業務專區等的有關事項。
《征求意見稿》相關規定包括:
保險公司與參加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應就以下事項專門做出說明:(一)個人養老金制度及其稅收政策;(二)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管理要求;(三)保險行業平臺信息管理要求。
經參加人授權,保險公司可依法合規提供以下服務:(一)協助參加人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二)協助參加人辦理資金賬戶開立、指定或者變更;(三)將參加人相關信息在保險行業平臺登記。
保險公司應與參加人單獨簽訂保險合同,并在公司相關信息系統中對該合同做出明確標識,不得接受其使用個人養老金為他人投保。
保險公司應加強個人養老金資金管控,個人養老金產品相關業務發生的各類資金往來應符合資金賬戶封閉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因參加人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而支付的保險賠款不返回參加人資金賬戶。
保險公司應在自營網絡平臺、移動客戶端等為經營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建立專區,提供業務咨詢、產品購買、權益查詢、信息披露、消費者教育等服務。其中,保險公司提供的權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費情況、風險保額、現金價值等。
保險公司應切實履行銷售管理主體責任,健全管理制度體系,加強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銷售行為全流程管控。保險公司負責制作銷售宣傳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允許相關機構自行制作或修改材料。
每年1月15日上報上一年度業務報告
《征求意見稿》還就相關業務監管作出規定。
例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進行監管,對于產品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依規采取風險提示、監管約談、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停止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同時,保險公司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經營報告,包括業務經營情況、保險條款和費率備案或審批情況、資金運用情況等。
銀保監會將與相關部門平穩有序推進個人養老金制度與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銜接。試點保險公司應加強政策解讀,做好相關服務,保持業務經營穩定。
據悉,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建設并運營保險行業平臺,支持保險公司承保、理賠、保全等運營操作,按照規定將保險行業平臺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相關金融機構建立系統連接,制定保險行業平臺運營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統計和數據報送。
個人養老金制度落地提速
在保險版細則之前,個人養老金制度剛剛明確一項重要政策,即稅收優惠政策——對繳費者按每年1.2萬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投資收益暫不征稅,領取收入的實際稅負由7.5%降為3%。政策實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今年4月,國辦印發《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已明確,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萬元。賬戶資金用于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
個人養老金落地正在提速。經過近年持續推動,養老理財、養老儲蓄存款、養老目標基金、商業養老保險等金融產品已初具規模。公開信息顯示,截至6月末,養老目標基金規模超1000億元;養老理財認購超600億元;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累計保費22.1億元、保單19.6萬件,其中新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投保2.96萬件;養老儲蓄則將于2022年11月在合肥、廣州、成都、西安、青島開啟試點。
責編:羅曉霞
校對:蘇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