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針對債券市場一級發行業務的規范行動受到關注,一些債券發行過程中的非市場化發行行為受到協會的自律處分。所謂債券非市場化發行是指發行人通過非市場化方式干預債券發行定價,進而扭曲債券市場價格的行為。
當前債券非市場化發行主要有三種類型:結構化發行、私募代持發行、外部綜收發行。
結構化發行是指債券發行人通過關聯交易、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私募代持發行是指私募基金和資管產品以低利率包銷代持債券,變相拉長期限,并通過其他方式獲取補償;外部綜收發行是指商業銀行及其關聯方以低利率投標債券,并通過存貸款業務等方式獲取補償。
債券非市場化發行扭曲了價格信號,不利于投資者進行風險定價,給債券市場帶來了潛在風險。同時,這些債券的利率水平與市場同期限、同品種的債券利率相比存在顯著的不合理差異。這些債券,也往往在上市首日即出現估值明顯大幅折價的情形,這其實是市場在對這些債券進行重新定價。
對于那些市場化投資人而言,債券一上市就遭受大幅虧損無疑是無妄之災。為了避免遇到這些非市場化發行的情況,各市場機構需要額外投入人力、物力來仔細甄別、剔除這類債券,這無形中增加了市場的交易成本。
當前市場上的一些非市場化發行行為的動機,主要是信用資質較好的企業在債券發行中具有主動權,因此有壓低發行利率的能力,從而使得一些承銷機構基于同業競爭和發行的壓力,采取了低價包銷的方式,使得債券發行定價偏離市場。
而信用資質較差的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難以發行債券,只能通過違規操作發行。這正是我國債券市場承銷業務惡性競爭和高收益債一級市場培育體系尚未完善的體現。
對此,多位市場人士建議加大對債券一、二級市場參與各方發行與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管力度,鼓勵市場機構自主研究并提供相關非市場化發行識別指標。作為信用評級符號的有效補充,非市場化發行識別指標可起到防范作用,抑制其對債券市場價格信號造成的扭曲。此外,還要繼續完善債券市場基礎制度,優化資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