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中國證監會網站連發多條要聞,其中有四條與期貨業相關。
30年期國債期貨、乙二醇期權、苯乙烯期權獲準注冊,新修訂的《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納入“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相關要求,做好法律制度銜接”。
三品種獲準注冊、30年期國債期貨下周五上市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證監會近日同意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簡稱中金所)30年期國債期貨注冊。下一步,證監會將督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做好各項工作,保障30年期國債期貨的平穩推出和穩健運行。
中金所隨即發布公告,相關《通知》稱,30年期國債期貨合約自2023年4月21日起上市交易,首批上市合約為2023年6月、2023年9月及2023年12月合約,掛盤基準價、可交割國債及其轉換因子由中金所在合約上市交易前公布。
《通知》明確,30年期國債期貨各合約的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3.5%,對2年期國債期貨、5年期國債期貨、10年期國債期貨和30年期國債期貨的跨品種雙向持倉,按照交易保證金單邊較大者收取交易保證金;上市首日各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掛盤基準價的±7%;30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手續費標準暫定為每手3元,平今倉交易免收手續費,交割手續費標準為每手5元,交割手續費至2023年12月31日止減半收取;30年期國債期貨各合約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50手,市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30手。
太平資產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馮馳指出,國債期貨本質上服務國債現貨市場,發展也依托于現貨市場。現階段,我國以30年期為代表的超長期限國債市場日益成熟,一級市場發行穩定、二級市場流動性充足,市場化程度明顯提升。2022年,30年期記賬式附息國債的發行期數達到12期,截至年底,30年期可交割國債存量規模達1.65萬億元,為30年期國債期貨提供穩定的可交割券源。同時,30年期國債市場流動性愈加活躍,日均成交200多億元,為30年期國債期貨的安全平穩運行提供了良好的現貨市場基礎。
除了30年期國債期貨,大商所乙二醇期權、苯乙烯期權也在同日獲準注冊。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修訂并征求意見
三大新品種獲準注冊讓期貨業沸騰,此外,證監會還就修訂《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適應期貨從業人員監管實際,證監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從業人員管理方式等作出制度安排,相關內容需在《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或進行適應性調整。此次修訂重點圍繞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要求,結合市場發展和監管實際,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發布實施。
據相關修訂說明,本次修訂工作重在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將法律的相關要求落實在規章層面,并結合監管實踐和行業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辦法》。修訂的主要原則為:一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取消期貨從業資格管理,強化期貨從業人員的事中事后監管。二是保持《辦法》總體框架基本穩定,完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管理和執業規范,與現行監管實踐有效銜接。三是完善期貨從業人員監管機制,壓實機構的管理責任,促進期貨從業人員合規展業。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優化期貨從業人員管理方式,取消從業資格管理要求。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取消《辦法》中關于從業資格管理的相關要求,并作出執業登記、變更和注銷等銜接安排。明確機構可以要求擬從事期貨及相關業務的人員參加協會組織的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作為證明其專業能力的參考,不參加測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協會規定的豁免條件。
二是完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規范,增加禁止行為規定。明確期貨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違規從事期貨交易咨詢、期貨做市交易、期貨保證金融資、期貨自營、衍生品交易、資產管理等業務。
三是壓實機構的管理責任,完善期貨從業人員管理機制。新增專章規定機構的管理責任,明確機構對期貨從業人員任職管理、職業培訓、薪酬管理、行為管理、信息報送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進一步壓實機構責任,督促機構履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義務。
證監會14日還發布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其中第二項提及,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相關要求,做好法律制度銜接,其中包括“力爭年內出臺的重點項目”3件,即修訂《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責編:汪云鵬
校對:陶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