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鄭商所12月8日消息,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結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條規定,經研究決定,對部分期貨合約交易手續費標準和交易限額作出如下調整:
一、自2023年12月11日當晚夜盤交易時起,純堿期貨2402、2403、2404、2405、2406、2407及2408合約的交易手續費標準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四,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標準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四。
二、自2023年12月11日當晚夜盤交易時起,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純堿期貨2402、2403、2404、2405、2406、2407及2408合約上單日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為1000手,在玻璃期貨2401、2402、2403、2404、2405、2406、2407及2408合約上單日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為10000手。單日開倉交易數量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當日在單個期貨合約上的買開倉數量與賣開倉數量之和。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單日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按照單個客戶執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開倉數量不受交易限額限制。
對于第一次超過交易限額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鄭州商品交易所將采取暫停開倉不低于5個交易日的監管措施。累計兩次超過交易限額的,將采取暫停開倉不低于1個月的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