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發布第四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本次指導性案例以金融犯罪為主題,其中一起涉及利用私募基金非法集資詐騙的案例,對于公眾正確識別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具有指導意義。近年來關于私募非法集資詐騙的案例時有發生,大量投資者因此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監管機構也在加大投資者教育的力度,幫助投資者區分合法私募與“偽私募”。
變相集資敲響“警鐘”
根據本次最高檢的案情披露,2012年7月至2018年間,被告人張業強、白中杰相繼成立國盈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興聯合投資有限公司、國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國盈系公司,并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先后取得了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
期間,張業強等人將其公司的經營項目作為發行私募基金的投資標的,通過公開虛假宣傳,允許不適格投資者以“拼單”、“代持”等方式購買私募基金,并承諾給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報。張業強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先后發行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開募集資金76.81億余元。長期以來,張業強等人主要通過募新還舊支付承諾的本息,并將巨額募集資金用于個人揮霍,少部分資金用于項目投資,且項目公司持續虧損、沒有實際盈利能力,最終造成巨額資金無法返還。
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業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白中杰有期徒刑15年,沒收財產1500萬元;判處被告人鹿梅(財務負責人)有期徒刑12年,沒收財產1000萬元。
針對本案例,最高檢指出,打著發行銷售私募基金的幌子進行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的,屬于變相非法集資。
無獨有偶,2022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也公布一起集資詐騙案。案情顯示,被告人孫祺通過其控制的上海華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領資產”),假借私募基金的形式,以虛假的票據收益權項目為投資標的,非法募集資金76億余元,用于兌付投資人本息、公司運營、個人揮霍等,僅少量資金用于投資、借貸等活動,造成700余名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20億余元。最終,上海一中院對華領資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2億元,對孫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外,2021年11月,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通報顯示,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棟、趙卓權等人利用上海阜興實業集團(以下簡稱“阜興集團”)有限公司開展融資業務,通過虛構投資標的、夸大投資項目價值、向社會公開宣傳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等為誘餌,設計銷售債權類、私募基金類等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并發新還舊,不斷擴大資金規模,以維持資金鏈。至2018年6月,阜興集團非法集資共計565億余元,案發時未兌付本金共計218億余元,被告人也因此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非法詐騙“套路”解析
對上述幾起案例進行梳理可以發現,涉及的私募基金均采用公開宣傳的方式,并對投資者承諾保本高收益,在資金運作上也都是發新還舊的模式。
針對社會公眾如何區分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資這一問題,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判斷一只私募基金是否是“偽私募”不能僅看其是否備案,有投資人認為只要備案了就沒有違法性,這也是投資人容易受誤導的地方。區分兩者的關鍵要點是,私募基金不得變相自融、不得向社會公開宣傳、不得承諾資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資人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人數,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佩律師分析稱,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區別在于,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并且《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條例對私募基金的業務對象、流程作出了嚴格規定。而非法集資具備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4個主要特征。因而兩者存在明顯的界限,即使“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如果其業務同時滿足非法集資的4個主要特征,則不僅涉嫌違規,還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還補充道,從辦案情況看,有的投資人對私募基金的性質、風險及其與公募基金的區別等還存在模糊認識。通過案例,希望廣大投資者對私募基金領域違法犯罪風險予以高度關注,同時提高識別防范能力。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則應當守法誠信經營,依法依規發行銷售私募基金,不得突破“私募”底線,共同維護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聶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