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以來,針對期貨公司及期貨從業人員的罰單接連不斷。
不到半個月時間,已有4家期貨公司(包括營業部)被各地證監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涉及資管業務、信息安全、內控制度、互聯網營銷等多個環節。
另外,國泰君安期貨的一位首席分析師也吃到罰單,原因是“撰寫期貨研究報告過程中未能做到專業審慎”。從過往情形看,針對期貨分析師出具罰單的情況并不常見。
首席分析師被出具警示函
上海證監局7月1日發布《關于對張馳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張馳在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存在“撰寫期貨研究報告過程中未能做到專業審慎”的違規事實,違反了《期貨公司期貨交易咨詢業務辦法》(證監會令第70號,經證監會令第202號修改)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情形。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張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記者查詢發現,張馳是國泰君安期貨的首席分析師,研究領域覆蓋玻璃、純堿、PP(聚丙烯)等品種。
《期貨公司期貨交易咨詢業務辦法》,即原來的《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2022年8月經證監會令第202號修改,其中的第十八條規定:
研究分析人員應當對研究分析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合理。
研究分析報告應當制作形成適當的書面或者電子文本形式,載明期貨公司名稱及其業務資格、研究分析人員姓名、制作日期等內容,同時注明相關信息資料的來源、研究分析意見的局限性與使用者風險提示。
期貨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4家期貨公司被罰
7月以來,陸續有弘業期貨、寧證期貨、東方匯金期貨、中財期貨赤峰營業部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涉及資管業務、信息安全、內控制度、互聯網營銷等多個環節。
7月1日,江蘇證監局連發兩張針對期貨公司的罰單:
經查,弘業期貨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存在接受有關委托人提供的具體投資標的等實質性投資建議,未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的情況,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3號)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根據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弘業期貨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寧證期貨主席交易系統上線后從未開展壓力測試,且僅保存近15天監控日志,違反了《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8號)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寧證期貨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7月3日,吉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東方匯金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東方匯金期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高管人員管理不規范,實際控制人重大事項報告不完整,關聯交易管理不完善。反映公司治理不完善,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四十條的規定。
二、資管業務系統權限設置不合理,互聯網營銷業務合規管理不到位,財務管理不規范,會計核算不準確。反映公司風險管理不到位,內部控制不足,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五十六條的規定。
三、信息技術人員配備不足。違反了《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8號)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東方匯金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7月5日,內蒙古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中財期貨有限公司赤峰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財期貨赤峰營業部對部分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監控處理不到位,反映出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客戶交易行為管理機制不健全,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中財期貨赤峰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