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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實施新版印染行業規范條件和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2023-12-20 17:19:57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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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工信微報12月20日消息,為更好發揮規范條件引領技術進步、推動綠色發展、促進轉型升級的作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印染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及《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近日正式印發實施《印染行業規范條件(2023版)》及《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印染行業規范條件(2023版)

為引導印染行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行為,推進印染行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引導印染行業向技術先進、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產業轉型,鞏固印染行業國際領先地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鼓勵創新、節約資源、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企業布局

(一)企業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標準規范要求,符合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要求。

(二)新建印染項目應在工業園區內集中建設并符合園區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要求,實行集中供熱和污染物集中處理。

二、工藝裝備

(一)企業要采用技術先進、綠色低碳的工藝裝備,禁止使用有關政策文件明確的淘汰類工藝裝備,主要工藝參數應實現在線檢測和自動控制。企業燃煤鍋爐應實現超低排放,鼓勵企業使用清潔能源供熱。新建印染項目應采用助劑自動配液輸送系統。鼓勵企業采用染化料自動稱量系統和染料自動配液輸送系統。企業應配備冷卻水、冷凝水及余熱回收裝置。企業應選擇采用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漿料的坯布,使用符合低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等要求的生態環保型染料和助劑。鼓勵企業采用水基(性)涂層整理劑。印染項目設計建設要執行相應的工廠設計規范。

(二)鼓勵在主要印染設備主機中使用符合《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18613)規定的二級及以上能效等級的電機。連續式水洗裝置要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余熱回收裝置。間歇式染色設備最小浴比應在1:8(含)以下。定形機應配套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裝置、余熱回收裝置。涂層機應配套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裝置、溶劑回收裝置。絲光機應配備淡堿回收裝置。

三、質量管理

(一)企業要開發生產低消耗、低排放、生態安全的綠色產品,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附加值的產品。企業應加強產品開發和質量管控,建立能進行紡織品基礎物理、化學指標檢測的實驗室,產品質量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產品合格率達98%以上。鼓勵企業開展實驗室認可和技術中心建設。

(二)企業應實行三級用能、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三)企業要健全企業管理制度,鼓勵企業進行質量、環境、能源以及職業健康安全等管理體系認證,支持企業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企業要加強生產現場管理,車間應干凈整潔。

(四)企業要規范化學品存儲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應嚴格遵循《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加強對從業人員化學品使用的崗位技能培訓。企業應建立化學品綠色供應鏈管控體系。

四、資源消耗

印染企業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要達到規定要求。企業水重復利用率應達45%以上。


注:1.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產品,真絲綢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標準進行換算。

2.針織或紗線標準品為棉淺色染色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參照《針織印染產品取水計算辦法及單耗基本定額》(FZ/T 01105)、《針織印染面料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FZ/T 07019)進行換算。

3.精梳毛織物印染加工指從毛條經過條染復精梳、紡紗、織布、染整、成品入庫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織品精梳織物的全過程。粗梳毛織物單位產品能耗按精梳毛織物的1.3倍折算,新鮮水取水量按精梳毛織物的1.15倍折算。毛針織絨線、手編絨線單位產品能耗按紗線、針織物的1.3倍折算,新鮮水取水量按紗線、針織物的1.3倍折算。

五、環境保護

(一)印染項目環保設施要按照《紡織工業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標準》(GB 50425)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依法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印染項目應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通過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企業應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并按證排污。

(二)企業應有健全的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獲得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驗收,不斷提高清潔生產水平。企業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開展環境應急演練,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物資,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第一時間開展先期處置,并按規定進行信息報告和通報。

(三)企業廢水排放應符合《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企業應采用高效節能環保的污泥處理工藝,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填埋處置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等標準。企業廢氣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等標準,有地方標準的應執行地方標準。企業廠界噪聲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等標準。

(四)企業應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有關要求,從源頭避免使用列入《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的化學物質以及對消費者、環境等有害的化學物質。

六、安全生產

(一)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企業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安全管理規范》(AQ 7002)和《紡織工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計標準》(GB 50477)要求,建設安全生產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企業應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應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七、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保障員工勞動權益和健康安全,為員工發展提供必要條件,促進企業與人協調發展。

(二)鼓勵企業通過建立紡織服裝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全面提升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開展環境信息公開。鼓勵企業主動開展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通過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機制、提高企業信息披露質量,促進企業改善管理,提高價值鏈協同發展能力。

八、規范管理

(一)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印染行業的管理,引導企業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規范企業管理。

(二)經企業自愿申請,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告。

(三)有關行業協會要推動規范條件在印染行業中的落實,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各類印染企業,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紡織、化纖織造、毛紡織、麻紡織、絲綢、色織、針織、服裝等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是鼓勵和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三)本規范條件引用的標準、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產業政策等,按其最新版本執行,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四)本規范條件自2023年12月12日起實施。《印染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號)同時廢止。

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印染行業規范條件(2023版)》(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做好印染企業規范公告工作,促進印染企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規范化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推薦等工作。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請材料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印染企業名單進行公告。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未進入公告名單印染企業的公告申請工作每年開展1次。
第四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規范條件》有關規定。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滿足第四條要求的印染企業可向本地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并如實填報相關申請材料。

第三章 審核公告

第六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材料后,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專家開展申請材料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對符合《規范條件》企業名單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公告形式予以發布,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專家進一步核實情況,明確企業確實符合《規范條件》有關要求后,再予公告。

第四章 公告企業管理

第八條 已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已公告企業每3年接受1次復核。
第九條 公告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
(一)沒有通過復核。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有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要求的行為。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企業公告前,聽取企業陳述和申辯,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滿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印染企業。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2日起實施。《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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