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關于同意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同意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調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陜西、寧夏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試點地區,相應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調整后,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試點期為自批復之日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