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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非法行醫類犯罪典型案例
2023-12-27 10:09:27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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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最高人民法院12月27日消息,經過多年精準打擊和綜合治理,非法行醫類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正常的醫療秩序和人民群眾良好的就醫環境逐漸形成。近年來,非法行醫類犯罪數量、人數均呈逐年下降趨勢。2018年至2022年,全國法院一審共審結非法行醫類刑事案件3800余件,判決人數5700余人。其中,2022年一審審結的案件數量較2018年下降約50%,審結的人數較2018年下降約46%。但是在非法利益的誘惑下,此類犯罪仍屢禁不止,且為了規避打擊,呈現出場所愈加隱蔽、流動性大、屢罰不改等新特點,涉及案件類型也從傳統領域向新興的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等領域延伸,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構成威脅。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現公布6件人民法院2018年以來審結的非法行醫類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既有利用封建迷信開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藥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醫案,又有無證非法進行節育手術致人死亡的宋某蘭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既有無證從事醫療美容行為致人輕度殘疾的宋某敏非法行醫案,又有非法實施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行為致人輕傷的吳某榮非法行醫案;既有長期無證從事口腔診療行為的許某越非法行醫案,又有醫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沒有行醫資質仍將醫院診室對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吳某娟非法行醫案,涉及婦產、醫療美容、輔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領域,具有較強的代表性。這些案件的審判,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人民至上、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立場,釋放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非法行醫類犯罪的強烈信號。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職,能動司法,依法懲治非法行醫類犯罪,更好地維護好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筑牢健康中國建設的法治防線。

附:非法行醫類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于某非法行醫案
——利用封建迷信開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藥方致人死亡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于某,男,漢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小學文化。

被告人于某無醫生執業資格,以“看香道”的封建迷信名義通過針灸、按摩方式在河北省趙縣為他人治病。2021年6月7日,于某為被害人杜某芳治療月經不調。于某以“師傅”上身的名義為杜某芳開具藥方,指示并幫助杜某芳將斷腸草等熬制成湯藥飲用。其間,杜某芳的丈夫陳某利(被害人)認為自己體弱,詢問于某是否可以飲用該湯藥,于某稱可以。同月17日,杜某芳、陳某利等飲用該湯藥后中毒,陳某利因藥物中毒搶救無效死亡。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神秘感為他人開具藥方,后又指導他人服藥,造成服藥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于某有自首、認罪認罰、二審期間親屬代為賠償部分經濟損失等情節。據此,以非法行醫罪判處于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機構或個人缺乏行醫資質,利用封建迷信非法開展診療活動,嚴重危及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本案中,被告人于某無證從事診療活動,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神秘感為他人開具藥方,在明知被害人身體虧虛情形下違規指導其服藥,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依法懲處。

案例2

宋某蘭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
——無證非法進行節育手術致人死亡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宋某蘭,女,漢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

被告人宋某蘭沒有醫生執業資格,在四川省樂至縣經營藥店。1997年至2019年間,宋某蘭擅自在其經營的藥店內先后為10人進行終止妊娠手術或摘取宮內節育器。2019年2月12日、3月21日,宋某蘭先后在該藥店內為被害人熊某君進行終止妊娠手術。3月23日5時許,熊某君死亡。經鑒定,熊某君的死亡原因符合膿毒敗血癥,其在接受“清宮手術”治療過程中,未進行系統性抗感染治療,引發膿毒敗血癥。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法院、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蘭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擅自為他人進行終止妊娠手術、摘取宮內節育器,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宋某蘭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寬處罰。據此,以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判處宋某蘭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典型意義

生育權關系到人類的繁衍,也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一些不法分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既擾亂了醫療管理秩序,又嚴重侵害了公民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蘭明知自己不具有行醫資質,仍然在其經營的藥店內為多人進行節育手術,導致一人死亡,應依法懲處。本案也提醒育齡青年要珍愛身體,如有需要,應選擇正規醫療機構進行節育手術,確保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3

宋某敏非法行醫案
——無證從事醫療美容行為致人輕度殘疾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宋某敏,女,蒙古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

被告人宋某敏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醫療機構執業資格。2018年10月,宋某敏伙同他人在租賃的廣西某商貿有限公司發藝店開展醫療美容業務。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劉某明在該店接受激光祛斑治療。宋某敏因操作不慎,造成劉某明左眼被激光擊傷,致劉某明左眼視網膜出血、視網膜裂孔、玻璃體積血后遺視力下降(盲目4級),構成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八級。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敏在未取得醫生執業等資格的情況下從事醫療活動,造成被害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宋某敏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以非法行醫罪判處宋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宋某敏上訴后,二審期間取得被害人諒解,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宋某敏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對美好生活的不斷追求,醫療美容(以下簡稱醫美)的需求日益旺盛。一些人員、機構為追求高額利潤,在不具備適格資質的情況下,非法開展整形、吸脂瘦身等醫美服務,頻頻造成醫美事故,不僅損害正常的醫療管理秩序,還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敏無行醫資質,非法從事醫美行為,致人輕度殘疾,依法應予懲處。本案的處理,一方面給美容機構、相關從業人員敲響了警鐘,無證行醫或者“超范圍”從事醫美行為,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也提醒廣大愛美人士選擇醫美服務應審慎辨別執業人員和場所是否具有適格資質,避免上當受騙。

案例4

吳某榮非法行醫案
——非法實施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行為致人輕傷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吳某榮,女,漢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中專文化。

被告人吳某榮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在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且非醫療機構的廣東省廣州市某健康咨詢有限公司工作。其間,吳某榮伙同他人在廣州市天河區某大廈長期從事非法取卵、買賣卵子、“代孕”等違法業務。2019年7月23日,被害人張某某(女,未成年人)在蔡某某(女,未成年人)介紹和帶領下來到該公司賣卵。吳某榮未核實被害人真實年齡身份等情況,即安排他人為被害人進行身體檢查、連續多日施打促排卵針。同年8月4日,吳某榮安排他人駕車接送張某某到某地別墅進行取卵手術。之后,吳某榮向張某某及蔡某某支付報酬1.7萬元。同月9日,張某某因“重度卵巢過度刺激綜合癥”就醫,入院后行腹壁全層切開插入引流管引流腹腔積液。經鑒定,張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榮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安排他人為被害人進行身體檢查、在未被批準行醫的場所連續多日施打促排卵針、行取卵手術等醫療行為,且利誘并組織未成年人賣卵,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吳某榮歸案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且已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據此,以非法行醫罪判處吳某榮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為生育障礙家庭帶來了希望。一些不法分子為攫取非法利益,不顧相關人員的身體健康,非法利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取卵、“代孕”等違法活動,強烈沖擊倫理、道德和法律底線,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穩定,應依法懲處。

案例5

許某越非法行醫案
——長期無證從事口腔診療行為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許某越,男,漢族,1977年4月4日出生,中專文化。

被告人許某越因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于2017年7月20日被人民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許某越在緩刑考驗期間及期滿后在江蘇省東海縣家中長期開展口腔診療活動。2019年5月28日,許某越被當場抓獲并移送公安機關。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h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越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曾因非法行醫多次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又因犯非法行醫罪被刑事處罰,在緩刑考驗期間及期滿后仍無證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許某越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據此,依法對許某越撤銷緩刑,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與原判決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廣大人民群眾越來越重視口腔健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當前口腔診療服務需求旺盛之機,非法開展口腔診療,威脅廣大就診人群的身體健康。本案被告人許某越因非法行醫已多次被行政處罰,還曾因犯非法行醫罪被刑事處罰,不思悔改,在利益驅動下繼續無證開展口腔診療活動,危害醫療管理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構成非法行醫罪并受到懲處。

案例6

吳某娟非法行醫案
——明知他人沒有行醫資質仍將醫院診室對外承包致人死亡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吳某娟,女,漢族,1972年1月2日出生,大專文化。2018年6月19日,因為他人施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被吊銷護士執業資格。

被告人吳某娟系福建省晉江市某醫院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以來,吳某娟在明知陳某峰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將該醫院碎石科外包給陳某峰用于對外開展診療活動。2020年7月20日、25日,陳某峰在該醫院碎石科兩次對被害人王某演進行體外沖擊波碎石手術,并開具雙氯芬酸鈉栓、凈石靈片、蕩石片三種藥物給王某演服用。王某演術后因身體不適,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某演系在泌尿系結石并雙腎及左側輸尿管慢性炎癥、雙腎萎縮瘢痕形成等泌尿系基礎病變基礎上,泌尿系結石體外碎石術后伴泌尿系急性化膿性感染、消化道大出血致感染、失血性休克死亡。陳某峰非法行醫行為與王某演的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參與度為60%-80%。2021年4月15日,吳某娟主動投案。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娟作為涉案醫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為他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提供場所和條件等幫助,致一名患者死亡,系非法行醫罪的共犯,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吳某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據此,以非法行醫罪判處吳某娟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我國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醫療機構違規對外出租、承包科室。但部分醫療機構為獲取高額利潤,不顧法律禁止性規定而違規將內部科室對外出租、承包,極具迷惑性,危害極大,對此應當運用各種法律手段進行全鏈條打擊。本案中,被告人吳某娟身為醫院的法定代表人,罔顧法律規定和職業操守,在明知陳某峰無醫生執業資格的情形下,仍然允許其承包醫院科室進行診療活動,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嚴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正常的醫療秩序。本案的處理也進一步明確了醫療機構的管理者對診療活動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監督責任。廣大醫療機構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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