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記者從業內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向各監管局和多家保險公司印發《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從機構管理、公司治理、經營規則、監督管理等方面加強養老保險公司監管,規范養老保險公司經營行為。
對于“養老保險公司”的定義,《辦法》明確,所謂養老保險公司,是指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經營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和養老基金管理業務的專業性人身保險公司。
養老保險公司是助力做好養老金融“大文章”的重要力量,在建設多層次、多支柱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辦法》強調,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走專業化發展道路,積極參與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聚焦養老主業,創新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
機構管理方面,《辦法》劃定了養老保險公司可經營的“五大類”業務范圍。《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類型業務:一是具有養老屬性的年金保險、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二是商業養老金;三是養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險資金運用;五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在引導養老保險公司穩健投資方面,《辦法》要求建立長期績效考核機制。具體來看,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以聚焦養老主業為導向的長期績效考核機制。商業養老保險和養老基金管理等業務的投資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在聚焦主責主業、加強風險管控方面,《辦法》要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主要經營與養老相關的業務,包括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養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此外,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金管理,實現不同類型業務的資金運用有效隔離,禁止資金混同管理。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遵循長期性、穩健性、收益性原則,防范資金運用風險。
有業內人士表示,養老保險公司經過這些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些特殊的經營模式,比如養老基金管理業務和保險資產管理業務。但也有一些養老保險公司偏離了主業,導致行業產生了一些亂象。此次《辦法》發布主要是引導養老保險公司經營“名副其實”,防范行業風險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