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關于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落實《證券法》要求,規范監管工作,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穩定市場預期,證監會起草了《關于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特定短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在6個月內,將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買入后又賣出,或者賣出后又買入的行為。作為預防內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證券法》第44條規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掛牌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主體有短線交易行為的,其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種類和交易方式日趨豐富,前述原則性規定難以適用于各種復雜場景,出臺一項專門性規則的必要性日益凸顯。
2020年實施的新《證券法》在進一步擴大特定短線交易制度的適用主體和證券范圍的同時,授權證監會規定例外情形。根據法律授權,證監會認真梳理總結現有監管實踐,將部分成熟有效的經驗做法提煉成具體標準,形成了《規定》。《規定》全文17條,主要有9方面內容。一是規定特定短線交易制度適用主體范圍。二是明確特定投資者持有證券計算標準。三是確定特定短線交易制度適用證券范圍。四是明確特定短線交易制度不跨品種計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線交易買賣行為。六是規定特定短線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確定境內機構適用標準。八是明確外資適用標準。九是完善特定短線交易制度監督管理相關安排。
起草過程中,證監會嚴格遵循《證券法》立法要求,將依法規制作為基本原則,主要圍繞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明確細化特定短線交易的適用標準,不擴大規制對象,不影響普通投資者的正常交易。同時,主動回應外資訴求,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證券數量,并豁免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實現內外資投資者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此外,《規定》立足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在保持現有監管標準不變的基礎上,細化明確了11種豁免情形,更好支持相關主體和業務的發展。總的看,《規定》的出臺有利于規范特定投資者短線交易監管,穩定市場預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強A股市場吸引力,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助力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證監會堅持放管并重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對于涉嫌內幕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嚴厲打擊。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