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發布全國首個無人駕駛航空器第三者責任保險示范性條款,被業內視為未來無人駕駛航空器“交強險”的雛形。
上海證券報記者自業內了解到,保險公司通過產品創新和服務升級,正積極布局這一新興市場,為無人機用戶提供全面的風險保障。而隨著相關法規逐步完善、市場逐漸成熟,低空經濟相關保險有望“起飛”。
市場對低空經濟相關保險保障需求熱切
低空經濟的巨大發展潛力,帶來了市場對相關保險保障的迫切需求。中國民航局3月29日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底,我國已有超126萬架無人機,同比增長約32%。2023年,我國民用無人機累計飛行超2300萬小時。
險企在這方面已有布局。記者獲悉,目前保險公司開辦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的主要險種有機身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飛手責任保險。此外還有緊急救援和搜索保險、現場污染責任保險、航空器租賃保險等。
與此同時,保險業也在加大對低空經濟領域保險的開發力度。比如,平安產險創新推出“平安低空經濟護航者”綜合保障方案。該負責人表示,未來平安產險將開展實現涵蓋無人機、直升機和eVTOL 等多種低空經濟航空器的全方位保障;探索涵蓋機上人員職業過失風險、產品質量缺陷、機場缺陷和網絡安全等延伸風險,還將探索貼近企業實際研發與應用場景的風險需求。
行業發展一度遇冷 業務尚處于探索階段
盡管市場前景廣闊,但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市場發展仍面臨諸多挑戰。記者走訪多家保險公司調研發現,此前幾年,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市場發展“遇冷”。
以太平洋產險湖北分公司為例,該公司2020年至2023年10月全省無人機承保用戶22家,保費58.2萬元,賠款21.3萬元,賠付率43.5%。雖然效益較好,但承保數量少、保費規模小,與該省2600余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主體市場的擁有量相比嚴重不匹配。
關于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遇冷的原因,有大型保險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人士表示,首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支持保護力度仍待提高。2022年以前,國家尚未出臺無人駕駛飛行器方面的法規,只有少數幾個部門和地方出臺過相關規定。其次,無人駕駛航空器市場的復雜性和風險的不確定性使得相關保險發展艱難。保險公司也缺乏相應的風險研判及承保理賠經驗,從而導致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成為保險公司業務發展中的“雞肋”。再其次,缺乏科學健全的管理機制。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至今尚未建立起科學合理的承保理賠機制以及風險管控體系,業務尚處在探索階段。有的產品甚至還出現了單機保費大于機身價值的情況,這也是廣大用戶望“保”卻步的原因之一。
從技術上來看,影響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發展的因素還有飛行操作者的不可控性、承保和理賠定損審核較困難、保險責任難以準確判斷、承保缺乏統一標識等。
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 有望步入新階段
低空經濟有望成為保險公司未來業務發展新的增長點。中國民航局數據顯示,到2025年,中國低空經濟的市場規模預計將達到1.5萬億元,到2035年更是有望達到3.5萬億元。新應用場景、新技術的不斷涌現也意味著更多風險的衍生,低空經濟保險由此被視為險企重要新藍海。
近期,相關法規正在逐步豐富完善。我國首部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行政法規《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條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
多地也相繼發布鼓勵低空經濟發展的措施,明確要求保險公司開發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近期發布的《深圳市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明確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針對物流、載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業應用險種,擴大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覆蓋范圍和商業場景契合度,建立風險覆蓋廣泛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險服務體系。
此次深圳發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第三者責任保險(深圳地區)示范性條款》及附加條款,也被業內視為未來無人駕駛航空器“交強險”的雛形。
“合理的保險政策和標準能夠促進低空經濟發展,減少飛行者的后顧之憂,但也要避免不合理的保險條款,徒增用戶成本。”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認為。
業內人士建議稱,保險公司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深度挖掘相關數據,結合無人機操作者的飛行經驗、操作特點、安全意識等建立風險評估模型,量化各項風險的影響程度,進一步提高預測準確性。確定風險因素的相對權重后,以個性化方式制定保險費率。此外,管理部門應加強市場監管,規范競爭行為,防止惡意抬高或降低費率的無序競爭,促進無人機保險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