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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圓桌 | “強大的金融監管”如何筑牢
2024-02-29 07:55:27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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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桌嘉賓: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室主任 尹振濤

南開大學金融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教授 李 全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 鄭 彧

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副教授 李 楠

強大的金融監管須具備五方面標準:第一,有效統籌協調的組織體系;第二,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第三,常態化、機制化的制度體系;第四,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能力;第五,優秀的監管隊伍和人才。

進入新發展階段,為了強化金融對高質量發展的支持力度,金融業將沿著金融創新、市場化和對外開放方向發展,而這也要求金融監管改革進一步深化。從具體改革的內容來看,需要彌補的短板包括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問題、分業監管與混業發展的矛盾問題、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銜接問題、中央監管與地方監管的權責分工問題、金融創新發展與金融風險防范的平衡問題、監管激勵與考核機制問題、國內監管與國外監管標準的一致性問題等。

加快建設金融強國,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離不開強大的金融監管。當前經濟金融風險仍然較多,金融穩定事關全局,這就要求金融監管全面加強、不留盲區。下一步,金融監管如何做到“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兜底監管機制應當怎樣建立?在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之間又如何找到平衡點?

本期上證圓桌邀請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室主任尹振濤,南開大學金融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教授李全,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副教授李楠,對上述議題展開探討。

內涵:為金融強國保駕護航 參與全球規則制定

上海證券報:如何理解金融強國建設要擁有強大的金融監管?主要基于哪些現實考慮?

尹振濤:現代金融體系逐步建立,金融監管和治理也相伴而生,表現出鮮明的“螺旋式”特征。當金融業受到壓制時,金融自由化呼聲漸起,在金融創新的引領下金融驅動發展;當金融泡沫被吹大并最終破滅時,金融強管制占據主導地位,金融業受到較大壓制,為下一階段的金融放松埋下伏筆。每次危機過后,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改革及理論迭代都促進現代金融體系發展壯大,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形成了一個普遍的共識,即金融的健康發展離不開金融監管的保駕護航。因此,金融強國建設要有強大的金融監管,既是必然要求,更是題中應有之義。

李全:第一,金融強國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基礎、以多層次的市場參與者為主體、以豐富的產品體系為交易對象、以活躍和規范的金融市場為支撐的完整強大的金融生態體系,這就需要以全面且強有力的監管為支撐,保證整個金融生態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二,金融監管不能單純理解為管控,其實質是服務型監管,既包含了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不法行為的嚴厲打擊,也包括對規范透明的市場環境的維護,更要不斷優化市場交易的合規管理水平。

第三,對金融市場的綜合監管可以防患于未然,有助于預防風險事件的發生,降低潛在非法套利的交易預期,有助于金融高質量發展。

鄭彧:中國金融市場呈現從無到有、從舊到新的發展態勢,既呈現出銀行、信托、保險、證券分業經營的格局,又有銀信合作、銀證合作、通道業務、資產證券化、同業業務、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金融控股等形式的金融創新。

這些金融創新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帶動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資金的融通效率,起到促進經濟增長的“催化劑”作用;另一方面,部分市場參與主體為了自身利益會盲目從事監管套利以規避監管,金融作為工具的邊界與尺度不斷遇到“合理”與“不合理”的挑戰,這就需要更為科學、更加合理、更為及時的金融監管的跟進與應對。

李楠: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構成了現代經濟社會不可或缺的金融中介,而金融中介在經濟運行中能夠起到資源配置作用,即把資金從出資方(儲蓄者,投資人等)手中配置到最具有生產力的企業(用資方)。金融中介是出資方的“代理人”,在沒有恰當的金融監管時,極易出現利益沖突和道德危機等“代理人問題”。

此外,金融中介一旦因風險管理不善而倒閉,會對出資方和用資方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對整個國民經濟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維護金融體系的健康安全,保證金融機構的特殊職能正常運行,保護出資方和用資方的利益,必須由合理適度的金融監管來保證,金融強國建設必須由強大的金融監管來保證。

上海證券報:強大的金融監管應當具備哪些特征?這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提出了哪些更高的要求?

尹振濤:從國外監管經驗和我國實踐情況看,強大的金融監管須具備五方面標準:

第一,有效統籌協調的組織體系。在混業經營的大背景下,金融監管的功能監管理念成為主流,專業化的監管機構之間需要在統籌的機制下實現協調配合。

第二,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金融創新容易帶來監管真空問題,彌補監管政策的空白和不斷優化舊制度成為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職責。

第三,常態化、機制化的制度體系。監管指標和監管規則的大幅度調整不利于金融業的穩健發展,動態調整以及逆周期的監管規則需要常態化。

第四,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能力。金融是全球流動的,金融規則更是全球通行的,一個強大的金融市場必須能夠參與全球規則的制定,甚至要有一定的規則制定權和話語權。

第五,優秀的監管隊伍和人才。優秀的金融監管人才須具備專業化的能力和過硬的政治素養,新時代的金融人才必須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李全:縱觀主要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模式,可以簡單分為綜合監管、雙峰監管與分業監管等模式。我國提出加快建設金融強國的目標,相應的金融監管也正在朝著綜合金融監管的方向發展,這對金融監管部門的綜合協調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更是對金融監管部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的協同提出了新的要求。

鄭彧:強大的金融監管應當具備全面性、精準性、及時性和包容度的特征:

全面性是指對具有金融屬性的所有工具進行監管覆蓋,做到“同一工具,相同監管”的要求。

精準性是指針對不同金融工具的不同特性,采取有的放矢的監管措施,針對不同金融工具的風險采取不同的監管,這就需要強調監管的科學性。

及時性是指金融監管要對金融市場及時響應,包括準入申請回復的及時、市場創新回應的及時、問題處置的及時等。

包容度是指金融監管要對金融創新充分研判,對于金融活動可能出現的風險要有包容度,要給市場自我防范風險預留一定空間。

建設強大的金融監管體系,對于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在理念、人才、手段、機構上都提出了更多要求:理念方面,究竟是選擇“服從式監管”還是“服務型監管”路徑,值得探討;人才方面,提高了對于懂金融、懂法律、懂國際規則的交叉復合人才的需求;手段方面,要“雙管齊下”,形成以防范風險為主的宏觀審慎監管、微觀審慎監管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行為監管;機構方面,不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與協調,金融監管機構與公檢法機構的跨部門合作、跨地區合作等,都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需要提升的方面。

李楠:金融監管的根本目標是保證金融體系的健康安全有序,保護出資方和用資方的利益。但是也要意識到,金融監管是有成本的,必須面對不確定性?!邦^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金融監管,不僅無助于解決問題,反而會帶來更大的風險。

強大的金融監管須具備三個特點:一是前瞻性,金融領域政策要穩定可預期、監管尺度穩定、邊界界定清晰可補充;二是確定性,金融監管制度要清晰明確、執法尺度穩定可靠、處罰措施有力且具有針對性;三是一致性,金融監管需要在銀行、保險、證券三個層面均做到監管制度統一且關聯、執法尺度統一且關聯、處罰措施統一且關聯,避免出現“一邊搭臺一邊拆臺”的現象。

路徑:構建完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 加強協作配合

上海證券報:構建完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的路徑是什么?還有哪些短板有待補齊?

尹振濤:金融監管體系內容豐富,其中金融監管機構的組織框架體系尤為重要。金融監管組織框架的建立、完善與改革基于特定的社會和經濟環境,既有主動因素也有被動因素,既有路徑依賴也有突破創新,既借鑒海外經驗也具有國內特色。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積累了大量寶貴經驗。進入新發展階段,為了強化金融對高質量發展的支持力度,金融業將沿著金融創新、市場化和對外開放方向發展,而這也要求金融監管改革進一步深化。

從具體改革的內容來看,需要彌補的短板包括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問題、分業監管與混業發展的矛盾問題、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銜接問題、中央監管與地方監管的權責分工問題、金融創新發展與金融風險防范的平衡問題、監管激勵與考核機制問題、國內監管與國外監管標準的一致性問題等。

李全:完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首先要實現監管的全面覆蓋與綜合協調,以防止監管套利。理論上講,部分金融機構有利用不同監管機構的業務職能與監管偏好進行監管套利的可能性,如何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同配合勢在必行。其次,隨著金融科技快速發展,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新業態、新業務甚至新產品的研究和規則制定,以防止出現金融監管的“留白”,這既是金融監管創新發展的要求,也是金融監管補齊短板的過程。最后,還要輔以合理的金融監管績效評價體系建設,以及金融監管自身的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包括對金融監管機構逐步推行薪酬激勵制度建設,這些都將為金融監管提質增效提供制度保障。

李楠:現有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銀行監管、保險監管、證券監管,三者之間應當建立起互相配合協調的關系。完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需要做到三點:一是監管無死角,不應存在不被監管的金融活動;二是監管尺度一致,不應存在將金融活動在不同金融市場中切換以逃避監管的空間;三是處罰尺度一致,不應存在同樣的違規邏輯,在不同金融市場的處罰不一致的情形。

上海證券報:金融監管要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在加強金融監管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好創新與監管之間的關系?

尹振濤: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或者在更高的層面上講,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之間,的確存在著一定的權衡關系。推動經濟增長的金融發展必然伴隨著一定風險,進而威脅金融穩定,因此政策當局應在發展與穩定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

但是,上述觀點也存在片面之處。首先,長期來看,穩定與發展是高度一致的,不斷累積的金融風險所導致的危機可能使得數十年的經濟發展成果毀于一旦。因此,失去了金融穩定這一前提,金融發展必然是不可持續的。其次,即使短期來看,金融監管對于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轉也有著極為關鍵的意義。

當前,通過宏觀審慎管理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尤為重要。其中,主管機構的設置和權限劃分非常關鍵。要點在于,主管機構的設置與職權分配不僅取決于政策制定者的目標與具體的經濟環境,而且具有路徑依賴的特性,也就是說會受制于原有的金融監管結構。

例如,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其優勢在于分工明確,各監管部門可以迅速在專業領域內積累起較高的技能與經驗,但是這一模式的缺陷在于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與資源被分割,不利于金融形勢的綜合判斷和跨域經營的監管,而這兩種能力對于宏觀審慎政策恰恰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對金融監管框架進行整體性調整,將監管部門進行一定的功能整合尤為必要。

李全:在數字金融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很多金融發展模式并非從金融機構的入口植入,很多應用軟件和相關產品設計實際上已經在頻繁觸碰金融業務。對于這些新業態和新產品的監管需要從其底層邏輯展開研究,應積極嘗試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在監管中的應用,在通過科技創新優化金融監管的同時,也要避免出現創新領域的金融監管漏洞,尤其是要加快相關領域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以促進全面、完整、良性金融監管生態的建設。

鄭彧:第一,金融創新的形式常新、常變,應通過金融監管讓市場經營主體了解其使用或涉及的信用工具的風險,并通過市場的自我創新使得金融消費者享有更多可選擇的風險替代產品。

第二,金融監管的目的不在于消除風險或者強行禁止“信用錯配”,而是保護金融產品進行創新的機會。如果因為害怕創新所帶來的風險而采取管制措施,這樣的“強監管”最終會適得其反,也會催生以“監管套利”為目的的盲目創新。

第三,在對待以信用為基礎的金融創新活動時,金融監管部門要保持足夠的市場敏銳度,面對市場創新要有“聽覺”“觸覺”,要有對市場數據和案例的情報收集系統和分析系統,對于市場上出現的新產品或者有關創新的爭論應該充分了解,沿著“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交換—風險轉移”的鏈條進行金融產品所屬類別的判斷,并尋求對應的監管方式。應針對不同性質的金融工具采取不同方式的監管手段,既不盲目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又要堅決杜絕監管套利。

李楠:金融中介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類似于動態博弈的“貓鼠游戲”。利用信息科技的最新發展成果為金融服務降本增效,是金融創新的核心。但是,沒有適當的金融監管,信息科技反而會增加信息不對稱性,加劇金融體系中固有的代理人問題,因此金融創新很容易成為各種新金融騙局的利器。

要做好創新與監管之間的關系,必須明確嚴格監管不會打擊創新。嚴厲打擊各種欺詐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的透明、公開、公平、公正和有效性,就是對創新最好的保護。有效的監管須把握四點:一是抓住底層邏輯,側重對底層商業邏輯的審查,而非形式審查;二是與時俱進,熟悉各種欺詐套路,并嚴懲不貸;三是從嚴審查各類中介機構的資質和歷史記錄;四是嚴查涉足金融的各類實體企業集團。

目標:著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統籌發展與安全

上海證券報: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系統性風險,金融監管如何才能更加有效?

尹振濤:從理論上講,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宏觀經濟的變化對金融體系產生的系統性沖擊;二是金融體系內部不斷積累的風險;三是外部風險溢出。這三類風險不是孤立存在的,容易因風險疊加產生共振效應,引發更大規模和范圍的系統性金融風險。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和永恒主題。只有更好統籌金融發展與金融安全,切實加強金融監管,持續積極穩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才能全面推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動經濟持續恢復向好。

李全:金融監管不能單純停留在行為監管的層面,要從國家資產負債表的視角展開研究和思考,將地方債、房地產、中小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的監管對標整個社會經濟良性發展,以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以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最高目標,實現金融綜合監管的高質量發展。同時,金融監管要“長牙帶刺”、有棱有角,不僅要在金融科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不斷深化監管體制改革,還要聚焦跨境資本流動、跨境支付等領域的綜合監管協調,走出具有中國特色、服務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金融監管之路。

鄭彧:金融監管在宏觀層面必須關注金融創新可能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對于社會經濟的影響,在微觀層面則要關注金融創新對于交易對手方或潛在對手方權益的影響,并由此將監管者在審慎監管、市場行為、主體競爭和消費者保護政策方面的責任統一起來。

金融監管不應干涉市場經營主體對于自身行為后果的判斷,市場經營主體應自行承擔錯誤并吸取教訓,政府不應為市場經營主體的錯誤“買單”。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將監管措施與監管手段上升到法律層面或法律授權的層面,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設計引導市場預期。

現代金融監管制度面臨的市場環境是復雜的,好的金融監管應“注意結果而非過程或形式的懲罰”。在日益復雜的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面前,金融監管制度及其規則不能局限于單一產品或行業,還應該密切關注其他金融產品發展帶來的影響,制度規則之間不應是孤立靜止的,而應是互動、相互影響的,有效的監管須在“制度的可能性邊界”上不斷試錯,從而找到最優平衡點。

李楠:就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而言,金融監管應做到五點:一是正本清源,明確各監管部門的首要目標,以防范信貸資金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確保保險資金安全保值為核心,確保監管部門的各項工作圍繞首要目標展開;二是公平對待各類金融創新,緊抓底層商業邏輯不放;三是重點監察參股投資金融機構的大型企業集團;四是不同的監管部門要互相交叉、不留盲點、信息共享、處罰互通;五是監管部門要與相關司法部門保持密切聯系,不能以行業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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